工作岗位符合特殊工时制特点,如何计算加班费
2025-05-16 08: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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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某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唐某驾车路线为市区至乡镇,每日两次来回,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车载GPS监控截屏显示,唐某每日行车时长为6.5至7小时,但加上准备、等待、扫尾等工作,唐某认为其实际工作时间每日达12小时,已明显超出法定工作时长,要求某公交公司支付加班费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工作岗位为驾驶员,若将除驾车之外的时间全部算为正常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故在扣除午饭0.5小时后,将中途等待时间、加气等3.5小时按50%折算实际工作时间,支持其部分加班费。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审批手续,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特点,且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按照劳动者的岗位特点、劳动强度、等待时长等综合认定工作时长并计算加班费。本案中,由于劳动者部分时段的工作强度明显下降,因此,法院结合岗位性质、辅助工作内容等综合认定其加班费,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许翰文 张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