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1则案例入选盐城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5-07-24 08: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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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莫某某购买750克依托咪酯,并加价贩卖给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又将购得的750克依托咪酯加价贩卖给严某某。后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依托咪酯507.07克。经检验,涉案依托咪酯成分质量分数高达94%以上。
【裁判结果】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梁某某、严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梁某某、严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莫某某、梁某某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为第二类精神用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贩卖、运输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依托咪酯,按毒品犯罪处理。本案被告人明知依托咪酯用于制作“上头电子烟”,仍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所查扣的毒品中,依托咪酯成分质量分数达94%以上,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从严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毒品犯罪依法打击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