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假借水泥砌砖项目回收固体废物的名义,接收被告人陈某、李某等11人提供的来源于上海、无锡、南通等地的固体废物约450车11896吨,填埋在某建筑材料厂内。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检出含有重金属锌、铅、镍、钡、铜、锌、铬及氟化物,案涉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害物质。经评估,案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062万余元,其中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费用835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由某县人民政府垫付,案涉地块已完成规范化处置。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4万余元。
【裁判结果】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朱某、陈某、李某3人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实施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朱某等1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费用履行情况及认罪认罚等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62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长江经济带跨区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大量固体废弃物。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处置费用高昂等原因,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时有发生,对倾倒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固体废物具体成分等的检测结果及鉴定评估报告,对案涉固体废物整体认定为有害物质。并根据上述《纪要》规定,对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3名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本案有助于促进发展绿色清洁高效的新质生产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